(2006/06/17更新)

Q173: 製程廢料

Q173-1  (93/1/11)已報廢材料再利用Chen Kevin [multik****@hotmail.com]

 經報廢之存貨若可廢物利用再回收使用,投入製程中,請從財務稅務及資訊系統等方面,惠予提供意見,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相關問題請見 Q175: 環境會計制度

相關資料請見

Q173-1

同學回應-1:[922會三CAIS第 7 組](93/3/6)

稅務上: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准則第 101 條之一規定商品報廢處理辦法:
1.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報廢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 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3.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已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4. 依前三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另外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準則第81條規定,下腳變價時應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作為職福金列為費用處理。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其他收入)列帳。

財務上:
其報廢程序同稅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檢附相關資料送交審查,在會計程序上並將相關存貨帳戶結清。而回收再利用者帳上應有詳細紀錄,也就是其回收與再投入等情形,因其影響了產品之實際成本。若其再利用之方式為直接出售,此時之會計處理方法可借相關存貨增加數(應為其在利用之淨變現價值),而貸方之處裡方法有二:
1. 將報廢物之淨變現價值回沖部分損失(先前提列報廢時所認列之損失)。
2. 其處分價值應做為其他收入,也就是非營利事業收入。
若其再利用方式為投入生產,則可作為相關生產成本之減項,以反應實際產品成本。

資訊系統方面:
1. 應先充分瞭解報廢原因,歸屬責任範圍,以便日後管理加強。
2. 將一般財務會計之處理程序以電腦化處理外,亦可在檔案旁加註其處理程序與相關事項,方便日後做為再利用事項之參考。
3. 成立一完善倉儲體系,與資訊系統結合。凡是所有報廢品均應有其登錄之詳細資料與作業流程,於再回收時進行控管。報廢品應適時處理,以免佔用大量儲存空間。
4. 在所有申請報廢與回收之程序除應符合相關規定外與入帳所需之憑證外,更應該加強系統使用者權責分離之功能,避免少數人以回收再利用之名,行變賣劣質品之實,使消費者權益與公司形象受損。
5. 回收再利用之報廢品不一定針對可出售之存貨,也可視情況與相關單位需求,用來交換或讓予教育或慈善機構。

*參考資料:

林清河(民77) 物料管理-實務、理論與資訊化之探討,初版,台北:華泰書局

幸世間 審定 林蕙真著(民90),中級會計學新論,第二版,台北:証業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財政部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財政部

陳專塗 審校93/3/15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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